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867號
TYDM,107,審附民,867,2019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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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67號
附民原告  吳昆峰


附民被告  李明昌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許素鳳部分,經本院另
以判決駁回之,順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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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