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2230號
TYDM,107,審訴,2230,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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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秉凱(原名莊金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26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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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