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382號
TYDM,107,審易,2382,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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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昌


      許素鳳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178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昌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素鳳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李明昌明知許素鳳吳昆峰之妻,為有配偶之人,惟仍基於 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2 月19日至21日,即農曆正月初 4 至初6 之此春節期間某日,在屏東縣○○鄉○○路000 巷 0 號其住處內,與許素鳳為性器官結合之性交行為1 次。二、案經吳昆峰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 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 事人於本院審判中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 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 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三、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亦無證據可認係公務員基於違法之方式 所取得或有偽造、變造之情事,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 聯性,同認有證據能力,俱合先敘明。
貳、憑認有罪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明知許素鳳為有配偶之人,並曾於107 年過 完年後不久至其上址住處過夜等情不諱,但矢口否認有前述 相姦犯行,辯稱:在我家過夜期間,我並沒有跟她發生性行



為等語。
二、經查:
(一)上揭各情,業據證人許素鳳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時各供、證述綦詳,前後一致不移,未現絲毫之歧異,顯 具高度之憑信性。其次,許素鳳係於107 年農曆正月初4 至初6 之此春節期間,隻身「跑去屏東玩二、三天」,嗣 許素鳳有向吳昆峰承認「過年初五、初六那次」在李明昌 家有跟李明昌發生關係等節,復據證人吳昆峰於本院審理 時述明(見本院卷第26頁反面、第27頁反面),再查對10 7 年之日曆,亦見農曆正月初4 至初6 即為2 月19日至21 日之實。
(二)被告李明昌(下稱「A:」)與許素鳯(下稱「B:」) 間曾透過通訊APP 「LINE」而有如下之對話內容: ⒈3 月6 日
B:【你真的會等我嗎】
B:【會要我嗎】
A:時間我說過
A:當初我說的六月 你自己說三月
B:他不在了
A:昨天你也說了
A:我接受問題不是問題
A:要怎麼面對解決處理用
B:【你真的會愛我一輩子】
A:你目前沒處理好 你說這些我怎麼回應你
A:【你敢我就敢】
B:你忙吧
A:現在情形是怎樣
A:不要跟我說沒
A:你到底懂不懂阿
B:懂
A:懂甚麼
A:你們去工地了沒
B:我沒去
B:在宿舍
A:你一個
B:嗯
A:【所以現在你得決定是怎麼樣】
A:我可以知道嗎?
B:【好,我離婚】
⒉3 月7 日




A:你在哪裡
A:房間嗎?
A:還是客廳
B:客廳
A:他呢
B:旁邊
A:沒在念你啊
A:刪除紀錄好嗎?
A:你不怕他找我們嗎?
B:不會
A:怎說
B:他要忙,而且我也說好了
B:我騙他要去澎湖
A:隨便了
A:到這種地步了
B:我還不想那麼早
A:沒關係
B:嗯
A:我知道你要為了妹妹想
A:我要的你自己知道
B:好
A:不勉強
B:我在慢慢的幫你實現
A:真的
B:好了
A:如果不行幫我實現你也要跟我說
A:刪除紀錄吧
⒊3 月8 日
A:那你不要再講一些話刺激他了好不好
B:好
B:我答應你
A:【如果他沒在提離婚了呢】
B:不可能
B:那你要早點睡好嗎
B:【親愛的】
A:你哥你爸你姐都知道了嗎?
B:不知道
A:我12點睡
B:嗯
A:妳不怕嗎?




B:嗯
A:他們知道的話會怎樣
B:不會
A:【反正過12點我報備】
B:【不管,那我也可以】
A:【你屁啦
B:【你怎樣做,我就怎樣】
A:【你要賺錢養我嗎?】
A:不然你去外面闖
B:賺錢比較大尾嗎
B:【那我自己賺】
A:不是大尾
B:【不用你養我】
B:一樣大
A:好啊
A:那賺的比我多再來
B:幹
B:不管
A:幹屁阿
B:你說過的
A:事實
B:你怎樣做我就怎樣做
B:你還要說什麼嗎
A:小姐 那事因為這樣你才會懂的去感受到人家的痛 B:對啊,你會這樣說
B:那你自己做好
A:好
A:這些問題
B:【我不管,你怎麼做我學你】
A:【等你成為女主人時就成立】
B:還有人這樣的喔
B:【那我們交往都可以隨便嗎】
A:雞講的
B:好啊
B:【不知道誰講的,可以不結婚,可以共同扶養小孩】 B:現在呢
B:【還不是在逼婚】
A:【我沒有在逼婚】
B:算了
B:晚安




A:哪一點我在逼你了
B:什麼時間不等人
A:事實
A:時間本來就不等人
B:好
B:【就你這句話,我們不要結婚,我看你要等我多久】 A:小姐
A:這種威脅,言詞自重
⒋3 月9 日
A:反正 路 怎樣走就怎樣走
B:嗯
A:我要告訴你 我現在重擔 在我身上
B:嗯
B:加油
A:【如果妳不怕跟我的話就結束跟我吧】
A:【如果你怕你就好好待在這樣的生活】
B:你現在是
B:在逼我啊
A:我不想在起爭執
A:你自己衡量
A:對不起
B:還有嗎
A:還是跟你說聲抱歉
A:【我知道你是我想要的女人】
A:但相對的
A:妳真的
B:怎樣
A:【你可以跟他一起扶持】
A:【為何我就不行】
B:【不是不行】
B:【是時間還沒到】
⒌星期三
A:【因為你是我的女人 我是你的男人】
A:我要是你告訴我親口告訴我告訴我
A:下定決心的就放手一搏吧
A:已讀不回是怎樣你想睡了嗎?
上陳各情有「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為證(依時序,見 他字卷第19頁回溯至第5 頁),證人許素鳳於本院審理時 亦結證稱:「(提示他字卷第8-10頁,在LINE聊天室的對 話紀錄你所稱的李明昌有提到說,『如果你不怕跟我的話



,就結束跟我,如果你怕你就好好待在這樣的生活,你回 答說你現在是在逼我,就你這句話,我們不要結婚,我看 你要我等你多久,不知誰說過可以不結婚,可以共同撫養 小孩』,這個對話是在講什麼?)他想要我結束現在的婚 姻」,跟他在一起,「(你為什麼講說他在逼婚,意思是 他要你跟他結婚嗎?)他意思是要我離婚」,「(是要你 跟他結婚嗎?)不確定」,「(你所說的誰說過可以不結 婚,可以共同撫養小孩,為什麼你會冒出這句話?)那是 李明昌說的」,「(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李明昌他要跟你在 一起,就算不結婚也可以在一起,可以跟夫妻一樣共同生 養小孩?)應該是」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反面),再其 就此述明之情核與對話文字表彰之客觀語意相符,堪信如 實無疑。
(三)查春節在傳統上為家人團聚之重要節日,惟許素鳯於家人 應共渡相守之若此重要節日,竟尋詞藉由並拋夫棄子而遠 赴屏東與李明昌歡聚,則李明昌許素鳳心目中之地位係 遠重於家人,由是已可徵之。次據如上之對話內容,值許 素鳳殷殷詢以「你真的會等我嗎」、「會要我嗎」、「你 真的會愛我一輩子」之際,李明昌即回以「你敢我就敢」 ,顯藉此宣示將與之同臨問題、共擔後果之決心,並反問 「所以現在你得決定是怎麼樣」,遂促使許素鳯表明心跡 許以「好,我離婚」,嗣李明昌尤出諸假設語法設題問「 如果他沒在提離婚了呢」,見其深懼離婚之事變卦,唯恐 事與願違之心緒極強,而許素鳯既回以「不可能」,再執 「親愛的」相稱,無非欲使李明昌確能安心、寬心,毋庸 罣礙,接著,李明昌隨謂「反正過12點我報備」、「你要 賺錢養我嗎?」,許素鳳不依且爭執稱「不管,那我也可 以」、「你怎樣做,我就怎樣」、「那我自己賺」、「不 用你養我」、「我不管,你怎麼做我學你」,終致李明昌 撂話稱「等你成為女主人時就成立」,惟竟逼使許素鳯翻 出舊帳,搬出李明昌曾有之諾言相譏稱「不知道誰講的, 可以不結婚,可以共同扶養小孩」、「還不是在逼婚」, 由是可見彼2 人於此所論及者,厥屬爾後不論係「婚」或 「不婚」,但仍將可「共同扶養小孩」之共營生活模式, 暨共營生活時應有之相處之道等事,再以李明昌且對許素 鳳呼喚道「如果妳不怕跟我的話就結束跟我吧」、「我知 道你是我想要的女人」、「你可以跟他一起扶持」、「為 何我就不行」、「因為你是我的女人我是你的男人」、「 我要是你告訴我親口告訴我告訴我」、「下定決心的就放 手一搏吧」,不僅深情款款,循溫柔撩心之口吻對之蜜稱



「我知道你是我想要的女人,你是我的女人我是你的男人 」,復一再唆勸許素鳳「放手一搏」,大擔拋棄既有並與 之共效于飛,凡上各情,在在俱徵渠2 人之關係要已超越 「友達」之層次,而已提昇至熱戀情濃,情慾熾烈,更緣 此遂無法自拔,乃進一步演成靈肉結合,合體為一,以致 縱令羅敷有夫,猶屬難捨難離,毫不計慮將臨後果之境界 極明,再此談話既悉見諸於春節期間該2 人共住一屋之後 ,顯見春節期間之共住實為造成彼等關係進階之轉折,佐 此,至徵證人許素鳯證述之前揭各節,情真言確,堪信無 訛,據而足證被告李明昌果有上載之相姦行徑,彰彰明甚 !其空言否認,委屬卸責之詞,非可採信。
(四)又被告李明昌既執前陳宛如海誓山盟般之甜言蜜語猛灌許 素鳯,顯見其係自忖奠基眼下2 人間有別於尋常之關係, 必可使對方深信不疑且期能續維之,此觀之許素鳳亦有熾 烈及深癡之反應即明,是以即便純屬虛情假意,充其量可 認李明昌祇意在詐騙許素鳳上床,為此卑劣之擧,如是而 已,尤無從推翻渠等間確有苟合之實。再者,同住之家人 見已達適婚年齡之單身家庭成員邀異性友人前來共住,基 於及齡覓伴成家之期待,樂觀其成誠恐未及,殊遑論反而 刻意干擾、阻礙單身家人感情及親密關係之發展,否則, 豈不意謂與家人同住者係絕無成家傳宗之可能?準此,被 告李明昌辯稱:在LINE對話內容紀錄都只是打嘴砲而已, 而且我是跟家人一起住,我家是大家庭,我家人三不五十 可能會進來叫我吃飯等語,縱令屬實,咸亦無從援為對其 有利之認定。末以許素鳯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即皆坦 認本件犯行無隱,要非迄待告訴人對之撤回告訴後方始改 口稱「有」,是見其為如斯之供述顯與告訴人之撤告與否 迥然無涉,況本件係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聲請傳喚許素鳳 為證,尤非告訴人,因之,被告具狀稱:今告訴人確實已 對許素鳯撤告並要求許素鳳出庭作證,表示許素鳳有相當 大可能已與告訴人協議及串供,其證詞已受到污染,當然 不可採信云云,洵非的論,猶非可取。
三、綜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明昌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二、爰審酌被告李明昌未尊重他人婚姻關係,以相姦行為破壞告 訴人家庭圓滿幸福,抑有進者,尤不知羞愧、自慚、自疚, 更不甘祇蟄伏、屈居「小王、外公」之角色,屢屢要求、唆 勸許素鳯與告訴人離婚,執意破壞告訴人之家庭,幾近不達 目的不休,惡性極重,事後在臨對上揭對話內容翻拍照片之



若此如山之鐵證下,竟猶悍然飾詞否認犯行,顯見未存絲毫 知錯、認錯、悔錯之意,態度甚差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另衡酌被告李明昌現係以「在電器行工作當維修人員 」為業,此據其於本院審理時述明(見本院卷第42頁),核 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 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 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 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 等各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不受理部分:
壹、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貳、公訴人指有配偶之被告許素鳳於上載時、地,與被告李明昌 為性交行為1 次,於此係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吳昆峰已具狀撤回對被告許素鳳之告訴,此 除經載明於本院審判筆錄為憑外,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 可按(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第31頁),揆諸首揭法條之規 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刑法第239 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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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