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7年度,2280號
TYDM,107,壢簡,2280,2019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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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彬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毒偵字第5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永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記載之「施用」 後補充「第二級毒品」;第一行記載之「送觀察、勒戒」前 補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681 號裁定」 ;第二行記載之「令入戒治」前補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毒聲字第1102號裁定」;第八行至第九行所載警方 查獲過程過於簡略,不足彰顯警方查獲過程之合法或違法性 ,應全數刪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應檢討改正, 該部分代以之「嗣徐永彬於107 年6 月11日晚間7 時許,騎 機車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1 段、成功路口停等紅綠燈時, 為警盤查,後經徐永彬同意採集尿液,經送驗後呈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⑵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第三行記載之「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採集送驗紀錄表」後 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第四行記載之「檢驗報告」後補 充「(報告編號:UU/2018/00000000)」。⑶審酌被告本件 係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第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 濃度甚高(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00000 ng/ml ),可 
見其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依賴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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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