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緝字,107年度,1號
TYDM,107,原附民緝,1,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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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SARAO SHERWIN MAGADIA(中文姓名:薛文)

被  告  紅宇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7 年度原矚易緝字第1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紅宇軒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SARAO SHER WIN MAGADIA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 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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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