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19號
TYDM,104,原訴,19,2019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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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舒孝桓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陳俊隆律師
具 保 人 林筱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638
2號、104年度偵字第6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筱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舒孝桓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 10萬元,由具保人林筱筑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繳 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 本院依法就其陳明之住居所為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本院收據、被告個人之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 料在卷可查。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於108 年3 月19 日上午9 時10分前來本院開庭應訊,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 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惟具保人到庭後陳稱:具保完之 後就沒有跟被告有任何聯係等語明確,此有本院108 年3 月 19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此外,被告之辯護人亦於本院訊問 時陳稱:收到開庭通知時就一直在跟被告聯絡,但是聯絡不 上等語,亦有本院108 年3 月1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按。是依 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 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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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