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4號
SCDA,108,簡,14,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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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于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石油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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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