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52號
SCDA,108,交,52,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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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2號
原   告 溫富松 
送達代收人 張祐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
  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惟查本件未據原告提出欲撤銷之裁決書,因此,原告應補
  行提出裁決書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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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