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菱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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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 年度除字第 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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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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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菱揚貨運有限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7年1月1日 │410,000元 │AM0638027 │ │
│ │司黃澤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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