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80號
SCDV,108,除,80,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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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周心棠即周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7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 年1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 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 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54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67 號裁定所定公示催告登報 期間,為裁定送達後20日內,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核 閱無訛,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刊登新聞紙通知之登報函係 於107 年11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上開公示催告卷內 可參,聲請人遲至107 年11月27日始將附表所示證券及公示 催告內容刊登於新聞紙即眾聲日報,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 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刊登新聞紙時已逾裁定送達後20日之 期間,依據上開規定,其公示催告程序視為撤回,而未有公 示催告之程序。準此,聲請人以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請求 除權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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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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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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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188643-3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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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