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3號
SCDV,108,訴,343,201905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1/1頁


參考資料
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