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97號
SCDV,108,補,397,201905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王冠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者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伍億參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參
拾伍萬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1/1頁


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