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王冠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者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伍億參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參
拾伍萬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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