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95號
SCDV,108,補,395,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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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唐之明 
原   告 唐者紘 
原   告 唐好澐 
原   告 唐葉平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金鳳趙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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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