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86號
SCDV,108,補,386,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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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林春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對被告兆原企業社陳吳玉英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陸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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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