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彭聖堡即民豐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建興、温朝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伍
仟玖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