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81號
SCDV,108,補,381,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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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彭聖堡即民豐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建興、温朝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伍
仟玖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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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