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78號
SCDV,108,補,378,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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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徐元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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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