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徐元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