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76號
SCDV,108,補,376,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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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甡  
上列原告與被告Capital Asset Exchange & Trading, LLC 間履
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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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