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詹周秀蘭
周秀霞
何娟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一、兩造前因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經原告聲請調解,因調
解不成立而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本訴,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 萬9,508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 元,
尚應補繳6 萬6,5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6 萬6,
508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