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楊嘉瑜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淑美
人 之2
被 告 吳銘欣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000元,應繳納裁
判費14,4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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