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張育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訴之先位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遊戲帳號之電磁紀錄,核屬因財產
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應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65 萬元。至原告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賠償253,150 元之
儲值消費部分,因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並未逾前開先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價額高於備位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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