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稚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仁
被 告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9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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