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李增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百羽律師即黃義雄之遺產管理人間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陸佰陸拾參萬陸仟元(即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4000元
×面積1659平方公尺為準,非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1400萬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