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08號
SCDV,108,補,308,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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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曾文潘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天賜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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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