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曾文潘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天賜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