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04號
SCDV,108,補,304,201905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彭雪萍 
代 理 人 陳錦升 
相 對 人 曾文王 
      曾文炎 
      曾來發 

      曾邱忠 
      曾俊明 
      曾文濱 
      吳佩玲 
      陳火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文王曾文炎曾來發曾邱忠曾俊明
曾文濱吳佩玲陳火南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
萬貳仟零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