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彭雪萍
代 理 人 陳錦升
相 對 人 曾文王
曾文炎
曾來發
曾邱忠
曾俊明
曾文濱
吳佩玲
陳火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文王、曾文炎、曾來發、曾邱忠、曾俊明
、曾文濱、吳佩玲、陳火南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
萬貳仟零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