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8年度,158號
SCDV,108,竹簡,158,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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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温兆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袖惠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裁判費1 萬8,
82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
8,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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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