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山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凱崴工程行即楊智凱間因訴請
修繕及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房屋修繕至不再漏水狀態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