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8年度,1號
SCDV,108,司監宣,1,2019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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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文洲 

相 對 人 蔡陳粉 

關 係 人 謝翠琴 

關 係 人 蔡美玉 

關 係 人 蔡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係人蔡美玉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關係人蔡美慧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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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