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9年度,3104號
TPSM,89,台上,3104,20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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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
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五年度偵續㈠字第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間,向漢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預售屋方式購得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號房屋一棟,因其為出家人無固定收入,難以取得銀行房屋貸款,遂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將前開房地信託登記與其侄子賴○富(公訴人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並向銀行貸得抵押貸款新台幣(以下同)八百六十萬元。迨八十四年五月間,賴女無法負擔貸款利息,擬將前開房地出售,經由玖太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陳柱宗(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介紹,於同年五月十九日,由賴○富之代理人陳○貴(公訴人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劉○朗(代理劉○鑪買受)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甲○○全程參與,並當場收受劉某交付之訂金一百萬元,抵押貸款由買受人承受,餘款四百九十萬元於過戶後交付。嗣因賴○富之債權人即其岳父獲悉上情,迅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聲請假扣押查封,並由陳○貴林○珍及劉○鑪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協議,約定第二期款之四百九十萬元交由林○珍收取。甲○○得悉上情,為確保權益,情急之下未得賴○富之同意,竟意圖供行使之用,於八十四年七月底,在台中市某地偽刻賴○富之印章乙枚,並於其住處偽造賴○富之署押與印文,偽造以賴○富為發票人,發票日均倒填為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未載到期日,面額依序為一百萬元、二百萬元、二百萬元及六十萬元之第00000000-○○四三九一五八號之本票四紙,並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假扣押查封林○珍於八十四年八月三日撤銷查封之上開不動產,使法院承辦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賴○富,復於八十四年八月底九月初持以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原審法院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以八十四年度票字第八六七一號、九一五六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足以生損害於法院裁定之正確及賴○富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刑,雖非無見。惟查:㈠按有罪判決之事實一欄為適用法令之根據,應將法院職權上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詳為記載,始足為適用法令當否之準據。本件原判決僅籠統認定:上訴人偽造賴○富名義之前述本票四紙,並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假扣押查封系爭不動產,使法院承辦人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等情。然依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假扣押查封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實施,而實施假扣押必須依據假扣押之裁定為之(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是以上訴人究係於聲請假扣押裁定時抑係於假扣押執行(查封)時始提出系爭本票行使之﹖於何時向何法院為之﹖及使法院承辦人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何種文書(假扣押裁定或查封筆錄)﹖又上訴人究竟如何偽刻賴○富之印章等項,均未明白認定,在事實欄詳細記載,並說明其所憑之證據,依首開說明



,自不足資為適用法律之依據。㈡上訴人於原審一再陳稱:系爭本票四紙,係經賴○富之同意簽發,因當時賴○富正與其父喝酒,無暇簽發,乃囑咐伊自行簽發,嗣由賴○富授權其父賴○山在本票上蓋章云云,並請求傳訊當時在場之證人呂○燕、蔡○阿葉、賴○山到庭作證(原審卷第一二七頁)。乃原審未予置理,復未於理由內說明無調查必要之理由,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屬於法有違。又被害人賴○富於原審及第一審審理中承認授權上訴人簽發本件系爭本票四紙無訛,並陳稱:在檢察官偵查中因有人告其詐欺,所以不敢承認授權上訴人簽發上開本票等語(第一審卷第二十四、二十八頁)。原審並未查明當時是否有人曾就與本件相關之債權告訴被害人賴○富詐欺,資為判斷賴○富於偵、審中兩歧之供詞,何者為足採信,期無枉縱,遽行論斷,尤嫌未盡調查之能事。㈢證人賴○山於第一審偵、審中先後到庭證稱:賴○富有欠上訴人買賣價金好幾百萬元,……確曾在其家中授權上訴人簽發本件系爭本票四紙云云(偵字卷第六十四頁、第一審卷第二十四頁)。原判決就上開有利上訴人之證言,究竟如何不足採納,並未在理由內有所說明,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自嫌判決理由不備。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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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