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27號
SCDV,108,司促,3827,201905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
債 權 人 偉勝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杰 



債 務 人 博麥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松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偉勝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麥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