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潤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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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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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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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9,845元 │108年3月13日 │13.8 │自民國108年4月1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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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6,443元 │108年3月24日 │15.8 │自民國108年3月25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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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4,428元 │108年3月5日 │16.8 │自民國108 年4 月6 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
│ │ │ │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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