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97號
SCDV,108,司促,3697,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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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潤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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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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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339,845元    │108年3月13日   │13.8 │自民國108年4月1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2 │166,443元    │108年3月24日   │15.8 │自民國108年3月25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3 │94,428元    │108年3月5日    │16.8 │自民國108 年4 月6 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
│ │        │         │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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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