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45號
SCDV,108,司促,3645,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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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春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08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
  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違約金900元。
  二、相對人至95年05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116125元未按期給
  付,其中116125元為自92年08月14日起至95年05月9日止之
  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春河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16125│     │起     │      │       │
│  │元  │     ├──────┼──────┼───────┤
│  │   │     │95年05月10日│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起     │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春河  │95年05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月息900元   │
│  │116125│     │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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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