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春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08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
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違約金900元。
二、相對人至95年05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116125元未按期給
付,其中116125元為自92年08月14日起至95年05月9日止之
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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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春河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16125│ │起 │ │ │
│ │元 │ ├──────┼──────┼───────┤
│ │ │ │95年05月10日│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起 │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春河 │95年05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月息900元 │
│ │116125│ │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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