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27號
SCDV,108,司促,3627,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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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韻憙 

債 務 人 黃觀華即黃永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韻憙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黃觀華
     黃永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
     幣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
     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5筆,合計新
     臺幣134,455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
     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
     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
     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8年05月03日)起,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黃韻憙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黃觀華即黃永
     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杜政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韻憙、黃│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93711 │觀華即黃永│0月01日起  │5月02日止  │一五     │
│  │元  │康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03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韻憙、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3711 │觀華即黃永│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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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