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鄭秀卉即鄭秀惠
債 務 人 鄭秀春
一、㈠債務人鄭秀卉即鄭秀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捌
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債務人鄭秀卉即鄭秀惠、鄭秀春等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