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70號
SCDV,108,司促,3270,2019050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朱爵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5月06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08月17日
  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459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
  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