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46號
SCDV,108,司促,3246,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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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戴俊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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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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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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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0,480元(其中 │96.7.4~104.8.31  │19.71 │暨自民國96年7月19日起 │
│ │計息本金160,638 ├─────────┼───┤至清償日止,按月新台幣│
│ │元)      │104.9.1~清償日止 │15  │4,016元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違約金之收取連續以三期│
│ │        │         │   │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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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