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江堃旺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崇盛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40 號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係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6 所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而本件坐落新
竹縣○○鎮○○段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於民國97年6
月26日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 萬元,供擔保物即上開3 筆土地經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
388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鑑價結果為6,712,090 元(212,520 元+
2,587,500 元+3,912,070 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4 月
19日新院平107 司執曾字第3882號函可稽,供擔保物價額少於債
權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應以擔保物價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12,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1,2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