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蘇淯賢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
勞訴字第5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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