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51號
SCDV,107,勞訴,51,2019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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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蘇淯賢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
勞訴字第5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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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