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36號
SCDM,108,附民,136,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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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戴阿娥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昱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19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以被告陳昱穎等對其為詐欺犯行之原因事 實為其依據,惟被告陳昱穎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8 年 度訴字第195 號刑事判決諭知本件關於原告戴阿娥遭詐騙之 部分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 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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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