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71號
SCDM,108,聲,671,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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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孫立婷
受 刑 人 鄭名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名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 所示),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 中除附表編號1、2、4、5、11至14所示竊盜、毀損、偽造文 書各罪之宣告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外,其餘如附表 編號3、6至10所示竊盜各罪之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 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 規定尚無不符,爰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 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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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