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93號
SCDM,108,聲,593,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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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能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能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能旺前犯毒品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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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