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75號
SCDM,108,聲,575,201905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鴻瑋




受 刑 人 邱盛科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 年度執聲沒理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鴻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鴻瑋因受刑人邱盛科妨害公務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 年刑 保I 字第5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 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受刑人 本案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762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並 於民國107 年12月16日確定。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及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 執行,惟受刑人經傳、拘無著,仍未見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 ,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暨國庫存 款收款書各1 紙、受刑人之執行傳票住居所送達證書共2 紙 、新竹地檢署108 年1 月30日函文1 紙暨送達證書1 紙、新 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8 年4 月2 日回函1 紙及檢附之拘提 報告書2 份(含現場照片各3 張、1 張)、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應堪認定。又具保人及受刑人



目前戶籍址均未變更,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為憑, 足認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前開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