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33號
SCDM,108,聲,333,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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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芬


被   告 賴匯寬


      張國權


      林祺龍


      柯鳴駒


      孔致德


      莊文淵


      徐聖傑


      陳蔡榮


      蕭清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2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匯寬於民國101 年1 月至104 年 12月任職聲請人公司之行政管理主任;被告張國權於101 年 1 月至104 年12月任職聲請人公司領班。緣聲請人分別於10 0 年12月間、101 年11月間、102 年12月間及103 年12月間 ,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現改制為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竹科管理局)承包「 101 年度、102 年度、103 年度及104 年度租賃行政事務暨 清潔管理工作委外案」標案,並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732 萬5000元、1732萬5000元、1730萬元及1748萬元得標,依該 標案合約約定,聲請人每月可向竹科管理局請領之費用有3 大項,包括「行政管理人員費用」、「車輛租賃費用」及「 安全清潔管理人員費用」,其中「安全清潔管理人員費用」 中之十棟單身宿舍清潔維護人員26名,係以聲請人所僱用之 十棟單身宿舍清潔維護人員26名當月排班表及執勤簽到表等 實際出勤相關之文件檢附後向竹科管理局請款,詎渠等竟共 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一)被告賴匯寬張國權明知製作不實內容之人員執勤簽到表 等相關表格,其目的係要向竹科管理局請領安全清潔管理 人員費用,竟仍共同基於偽造人員執勤簽到表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張國權偽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之姓名於人員 執勤簽到表等相關表格上,偽造該私文書後,再由聲請人 所屬不知情之陳培華持之行使交付與竹科管理局請領安全 清潔管理人員費用,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及 竹科管理局對於經費支出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被告賴匯寬張國權於僱用單身宿舍清潔維護人員時,因 合約約定單身宿舍清潔維護人員薪資有固定之發放員額, 仍有不足額26名部分。渠等為請領安全清潔管理人員費用 部分,即必須找人頭充當十棟單身宿舍清潔維護人員以報 領薪資。被告張國權即依被告賴匯寬之指示,於附表三所 示時間,直接或間接找來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林祺龍柯鳴駒孔致德莊文淵徐聖傑陳蔡榮蕭清章張萬吉等人擔任人頭。而由被告賴匯寬張國權在單身宿 舍管理員排班表及執勤簽到表等相關表格上虛列並簽署未 實際任職之如附表三所示之虛列人員姓名後,再交由聲請 人所屬不知情之陳培華持之行使交付與竹科管理局詐領如 附表三所示薪資金額,使竹科管理局因此陷於錯誤,而分 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支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與附表三所 示之人,足生損害於竹科管理局。
(三)嗣經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告賴匯寬等人於偵查中主動繳回如 附表四所示犯罪所得而予查扣,合計55萬7,844 元,始悉



上情。
(四)聲請人因被告賴匯寬等人所涉上開犯行遭竹科管理局扣款 336 萬6009元而受有重大損害,爰請求准予聲請人領取附 表四所示犯罪所得。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 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 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 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 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 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580 號裁定同此見解)。三、經查,被告賴匯寬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9日、同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6 日宣判,而附表四所示扣案犯罪所得均經本院判決宣告沒收 在案。依前開說明,附表四所示扣案犯罪所得,自非扣押物 無留存必要之情形。又依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聲請 人至多僅為間接被害人,並非因犯罪行為之直接被害人,此 由竹科管理局對聲請人主張扣款前,聲請人尚無受有上開扣 款之損害即明。是聲請人所陳因遭竹科管理局事後扣款之重 大損害,恐係其與竹科管理局或被告賴匯寬等人間之契約或 侵權法律關係而生,難認因此得依前開規定聲請發還附表四 所示現金。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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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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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之人員姓名 │偽簽之時間(上班簽到│
│ │ │、下班簽退各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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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昶陞 │101年1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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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俊麟 │101年1至12月 │
├──┼──────────┼──────────┤
│3 │黃琮暉 │101年1至12月 │
├──┼──────────┼──────────┤
│4 │方威翔 │101年1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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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偉哲 │101年1至5月 │
├──┼──────────┼──────────┤
│6 │邱正強 │101年1至5月 │
├──┼──────────┼──────────┤
│7 │林睿杰(原名林駿騰)│101年6至12月 │
├──┼──────────┼──────────┤
│8 │鄭皓升 │101年6至12月 │
├──┼──────────┼──────────┤
│9 │林國雄 │10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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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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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之人員姓名 │偽簽之時間(上班簽到│
│ │ │、下班簽退各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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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明樺 │102年1至9月 │
├──┼──────────┼──────────┤
│2 │李信任 │102年1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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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洪清林 │102年1至9月 │
├──┼──────────┼──────────┤
│4 │彭國恩 │102年1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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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金爾 │102年1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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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信遠 │102年1至9月 │
├──┼──────────┼──────────┤
│7 │孫志鑫 │102年1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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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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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虛列人員│標案名稱 │虛列時間 │每月薪資 │冒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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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祺龍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4年10月│2萬1,300元 │53萬2,5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25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 │3.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2 │柯鳴駒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3年9月 │2萬1,300元 │25萬5,6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12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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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孔致德 │1.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103年1月至104年1月,│2萬1,300元 │27萬5,9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13月。 │ │ │
│ │ │案。 │ │ │ │
│ │ │2.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4 │莊文淵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4年5月 │2萬1,300元 │42萬6,0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20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 │3.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5 │徐聖傑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4年10月│2萬1,300元 │53萬2,5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25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 │3.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6 │陳蔡榮 │1.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103年10月至104年4月 │2萬1,300元 │14萬9,1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7月。 │ │ │
│ │ │案。 │ │ │ │
│ │ │2.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7 │蕭清章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4年1月 │2萬1,300元 │34萬8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16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 │3.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8 │張萬吉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4年10月│2萬1,300元 │53萬2,5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25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 │3.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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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嚴永田 │102年度租賃行政事務 │102年10月至12月,共 │2萬1,300元 │6萬3,900元 │
│ │(已於 │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案│計3月。 │ │ │
│ │104年2月│。 │ │ │ │
│ │16日死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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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310萬8,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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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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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繳回查扣日期│查扣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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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賴匯寬│105.3.10 │2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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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祺龍│105.3.23 │7萬2,000 │
├──┼───┼──────┼───────┤
│3 │孔致德│105.3.21 │3萬6,000 │
├──┼───┼──────┼───────┤
│4 │莊文淵│105.3.21 │5萬7,000 │
├──┼───┼──────┼───────┤
│5 │陳蔡榮│105.3.17 │3萬3,844 │
├──┼───┼──────┼───────┤
│6 │徐聖傑│105.3.17 │7萬5,000 │
├──┼───┼──────┼───────┤
│7 │柯鳴駒│105.3.16 │3萬6,000 │
├──┼───┼──────┼───────┤
│8 │蕭清章│105.4.27 │4萬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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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計 │55萬7,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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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