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潘佳怡被 告 郭維倫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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