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8年度,431號
SCDM,108,竹簡,431,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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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碧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1545、12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碧芬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舒潔衛生紙伍串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孫碧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 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上午9 時21分、27分許,在新竹市○ 區○○路00號1 樓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武東店,趁無人注意 之際,先後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上之泡麵各1 包(共2 包,合 計價值新臺幣【下同】36元),得手後藏放於其上衣口袋內 ,旋為該店店長賴家正發現,當場喝止並報警處理,孫碧芳 乃將所竊得之泡麵1 包放回貨架上,並自其上衣口袋內取出 另1 包泡麵交由到場處理之員警查扣,始悉上情。 ㈡ 於107 年11月6 日晚間9 時1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 0 號區臣氏水田門市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門口陳 列販售之舒潔衛生紙3 串(合計價值387 元),得手後旋離 開現場。嗣該店店長洪家芸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㈢ 於107 年11月8 日晚間9 時54分許,在上址區臣氏水田門市 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門口陳列販售之舒潔衛生紙 2 串(合計價值258 元),得手後旋離開現場。嗣該店副店 長丁昭儀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 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被告孫碧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字第11545 號卷第 8-9 頁反面、第28-28 頁反面、第42-42 頁反面;偵字第00 000 號卷第3-4 頁)。
㈡ 證人即告訴人賴家正洪家芸丁昭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 述(見偵字第11545 號卷第10-10 頁、第36-39 頁;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頁5-6 反面)。




㈢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各1 份、員警偵查報告2 份、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 片10張、扣案物照片1 張(見偵字第11545 號卷第7 頁、第 11-13 頁、第15-17 頁;偵字第12360 號卷第2 頁、第7-10 頁)。
三、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本 件3 次犯行,被告各次均分別基於單一竊盜犯意,於密接時 空侵害相同之財產法益,是以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 社會一般觀念,其行為難以強行區分,當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俱屬接續犯,當各論以一個竊盜罪。
㈡ 被告上開3 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竊盜此一投機方式取 得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屬不該;惟念 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見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20頁)、其自承經濟狀況勉持、無業,以及本 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遭竊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茲警惕。
四、沒收
被告為事實及理由欄一㈡㈢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舒潔衛生紙 5 串,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至被告為事實及理由欄一㈠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賴家正,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 卷可憑(見偵字第11545 號卷第1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七、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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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