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08年度,182號
SCDM,108,竹交簡,182,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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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名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名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 新竹市警察局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告知紀錄表【蕭名宥】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7 年4 月23日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020786/080135)、車號查詢機 車車籍【車牌號碼000-000 號】、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蕭名宥】等件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名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犯本案前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刑事前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竟於 飲用酒類後,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 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肇事 無人傷亡,兼衡其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 持、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82號
被 告 蕭名宥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號11樓之6
送達苗栗市○○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名宥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560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 102 年5 月27日期滿。詎猶不知悔改,於108 年2 月18日凌 晨4 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牛埔路邊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 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4 時15分許,行經新竹市○○區○ ○路000 號前,因逆向行駛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明顯酒 味,經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31 毫克而查獲。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名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0.31MG/L )、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員警偵查報告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蕭名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蘇 恒 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 羽 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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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