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62號
SCDM,108,易,262,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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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洪期榮
被   告 黃文驃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154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驃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玉珮壹個、玉手鐲壹個、金戒指參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544號
被 告 黃文驃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另案在新竹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驃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30日9時許,駕駛不知情之 溫吉青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竹縣○○鄉○ ○村○○街00巷00號邱文楑住處前,見該處大門未鎖,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該住宅竊取置放在衣櫃及抽屜內 之新臺幣(下同)2,500元現金、玉珮一個、玉手鐲一個及 金戒指三個(總價值約5,500元)得手後逃逸。二、案經邱文楑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自白認罪,核與告訴人指述相符,並有證人溫吉清 供述,復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相片可證。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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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