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15號
SCDM,108,單禁沒,15,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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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23 號、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共為零點五○一六公克,因鑑驗取用零點零零四八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官嚳因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結果, 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8 年3 月13日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惟本案同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0.5016 公克為違禁物(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430 號偵查卷【以下稱偵查卷】第54、62頁),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 8 月19日22時許,在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尖石大橋橋下,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內燒烤吸食煙霧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185 號裁定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後,於108 年3 月11日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二)被告犯前揭案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併同無 法析離之包裝袋,共0.501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8公克 )為警查扣,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06 年9 月6 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000000 】附卷可參(偵查卷第54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而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 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又以現今所採行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 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 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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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