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87號
原 告 林三勝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4
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8年1月15日起 ,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8年2 月15日(星期五)即已屆 滿。原告遲至108年4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 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 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 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