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09號
PCDV,108,除,209,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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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黃水美
訴訟代理人 洪怡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80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04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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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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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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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6ND0235609 4- 86ND0235623 9 │ 15│15000│ │
│ │ │ │ │ │ │
├──┼──────────────┼───────────────┼───┼─────┼───┤
│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6NX0040385 8 │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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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