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聯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敏
訴訟代理人 蔡佳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 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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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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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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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榮興開發股份│玉山銀行 │107年11月10日 │ 259,379元│DA4771379 │ │
│ │有限公司 │二重分行 │ │ │ │ │
│ │陳鵬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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